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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永康市环保局提请永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康市建设环境友好企业促进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的通知》,对开展绿色生产、建设环境友好、加快污染减排型企业进行财政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永康市财政预算,从永康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范围包括荣誉类奖励和减排工程类奖励。荣誉类奖励中,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浙江省级绿色类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浙江省污染减排优秀工程(项目)称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减排工程类奖励中,对按期完成指标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的燃料设施改造项目工程的,明确奖励比例;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投资额50%给予奖励,经审核达到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年运行维护经费50%的奖励;企业通过实施中水回用、燃煤锅炉(窑炉)脱硫工程、自愿关停或转产等方式方法,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5000元,每新增削减1吨二氧化硫奖励4000元,每新增削减1公斤总磷奖励10000元。
永康市环保局按年度接受各企业奖励申报,并会同财政局一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永康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为确保奖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永康市环保局将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奖励项目跟踪管理,掌握减排指标实际效果。对违规骗取或不能按要求使用奖励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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