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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00227-013-2008-00002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04-30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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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受理机构  实施主体: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环境管理处
项目类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收费情况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限期治理的污染防治设施经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生产负荷要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治理情况、运行记录、规章制度、监测报告等治理项目材料齐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组织验收→作出决定
材料明细  1、《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图纸;
 4、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台账);
 5、设施运行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金华市环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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