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
| 受理机构 |
实施主体: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环境管理处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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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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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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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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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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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 受理条件 |
限期治理的污染防治设施经过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生产负荷要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治理情况、运行记录、规章制度、监测报告等治理项目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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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组织验收→作出决定 |
| 材料明细 |
1、《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图纸;
4、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台账);
5、设施运行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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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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