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配套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三同时"验收、试生产许可) |
| 受理机构 |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 建设项目管理处 |
| 项目类型 |
|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
| 服务对象 |
|
| 收费情况 |
|
| 办理时限 |
建设单位在不同的阶段将上述相应材料送交市环保局收齐后,在下列承诺时间内办结:
1、出具试生产报告批复10个工作日;收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出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 |
| 受理条件 |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负荷达到75%以上),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等。 |
| 办理流程 |
受理试生产申请→现场检查→作出决定(试运行)→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材料→组织验收→作出决定
说明: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应相应分期验收。
3、不需试生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交验收材料。
|
| 材料明细 |
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环保 "三同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提交按项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填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5) 建设单位对项目环保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及有关管理规定;
(6)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排污许可证。
|
| 监管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