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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00227-013-2008-00011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04-30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申办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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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选址注意事项: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房屋使用功能。
  2、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3、不得在违章建筑内建设。
  二、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具备条件:
  (一)、大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1、必须具备与所用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要求的高空排放烟道。
  2、必须安装相应风量的油烟净化设施。
  3、设置规范化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 处理达标后的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中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1、必须具备油烟高空排放的基础条件。
  2、油烟处理必须安装相应风量的油烟净化设施。
  3、设置规范化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 处理达标后的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小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包括有油烟产生的小吃店)
  1、必须安装相应风量的油烟净化设施对油烟进行处理,排放口设置不影响周边单位和住户。
  2、设置规范化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处理达标后的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无油烟产生的小吃店
  污水经隔栅残渣过滤装置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饮食服务经营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控制使用煤饼炉,要求使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燃料。
  四、控制好各类噪声源,并对噪声设施进行消声、隔音、降噪处理,防止噪声扰民。
  注: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机构: 金华市环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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