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试生产许可) |
| 受理机构 |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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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张美玲 |
| 联系电话 |
057982469848 |
| 服务对象 |
建设单位 |
| 收费情况 |
无 |
| 办理时限 |
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依法公示、听证的时间除外)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 受理条件 |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负荷达到75%以上),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等。 |
| 办理流程 |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组织现场验收检查→局分管领导审定→窗口告知送达 |
| 材料明细 |
(1)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环保 "三同时"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提交按项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填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5)建设单位对项目环保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及有关管理规定;
(6)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排污许可证。 |
|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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