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 受理机构 |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点: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一楼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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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张美玲 |
| 联系电话 |
057982469848 |
| 服务对象 |
建设单位 |
| 收费情况 |
无 |
| 办理时限 |
1、重新报批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60(书)30(表)15(登记表)个工作日;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0工作日。
2、重新报批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书)15(表)10(登记表)个工作日;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0工作日(需依法公示、听证的时间除外)。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受理条件 |
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产业政策、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
| 办理流程 |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项目处处长审核→局分管领导审定→窗口告知送达 |
| 材料明细 |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经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含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执行环保标准的意见);
6、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8、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9、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
10、其他要求材料。 |
|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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