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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00227-013-2008-00021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04-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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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受理机构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点:双龙南街828号农科教大楼一楼
项目类型   
联 系 人  张美玲
联系电话  057982469848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收费情况  无
办理时限   1、重新报批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60(书)30(表)15(登记表)个工作日;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0工作日。
 2、重新报批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书)15(表)10(登记表)个工作日;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0工作日(需依法公示、听证的时间除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产业政策、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项目处处长审核→局分管领导审定→窗口告知送达
材料明细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经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有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5、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含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执行环保标准的意见);
 6、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8、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
 9、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的公示材料;
 10、其他要求材料。
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金华市环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 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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