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救助管理站承担金华市市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并对符合救助标准的自愿求助对象提供1、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一)救助工作原则
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自愿要求救助站提供救助或帮助,同时有放弃救助的权利。
“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站在对求助人员实施的整个救助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救助工作对象标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三)救助工作的程序
1、救助申请
求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⑴、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⑵、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⑶、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⑷、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⑸、随身携带物品情况。
2、甄别、登记
通过询问,查看有关证件,核实求助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以救助并告之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3、告知、教育
向受助人员告之救助管理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教育。
⑴、进站须知。
⑵、受助人员行为规范。
⑶、作息、学习、卫生制度。
⑷、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程序。
4、救助内容及要求
⑴、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⑵、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⑶、对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⑷、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⑸、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救助期限
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通常为1—10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6、办理离站手续
⑴、提供乘车凭证的受助人员:
需填写要求提供乘车凭证申请表,受助人要签名盖手印,由业务科提出意见,分管业务站领导批准,方可开具乘车(船)凭证。
⑵、亲属或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部门来认领接回的受助人员:
要核对有关证件及介绍信,情况属实的,要填写受助人员认领交接单,由业务科核实,交站分管业务领导批准,方可离站。
⑶、自愿离站的受助人员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应在离站登记表上签名盖手印,救助站将情况登记说明,并为其办理手续。
⑷、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
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一切责任自负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并登记在案。
⑸、救助期满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
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7、归档
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四)救助工作的服务承诺
1、全年无节假日,24小时工作制度,及时接受求助人员求助。
2、及时审核登记求助人员的求助申请,向其告之其处理结果。
3、受助人员的食宿达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4、提供一定的文娱活动设施,丰富求助人员留站期间的文化生活。
5、依法救助、严格管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和站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佩证上岗,态度热情,文明用语,无生、冷、硬现象。
6、站考评小组经常进行业务考评,并对个岗位工作进行监督。
7、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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